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fā)
廈門市商事主體年度報告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局,市局各處室、直屬機構:
為順利實施廈門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便商事主體公示年度報告,根據《廈門經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制定了《廈門市商事主體年度報告實施辦法》,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2月25日
廈門市商事主體年度報告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廈門經濟特區(qū)內的商事主體。
第三條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商事主體應當通過廈門市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網址:www.xiamencredit.gov.cn)填寫并公示其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商事主體對其公示的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四條 當年設立的商事主體,自下一年度起公示年度報告。
第五條 商事主體年度報告信息包括:
(一)商事主體的登記及備案事項變化情況;
(二)投資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三)商事主體資產總額、負債總額等資產狀況信息(分支機構資產狀況納入隸屬企業(yè)資產狀況);
(四)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信息僅包括前款第(一)、(四)項內容。
第六條 商事主體不得擅自修改已公示的年度報告。因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確需修改的,商事主體應當通過信息平臺,采取對照的方式將修改年度報告的時間、理由和內容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廈門經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變更及備案手續(xù)。
第八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公平、規(guī)范的規(guī)則,對商事主體公示的年度報告進行抽查。對未如實公示年度報告的商事主體,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其納入信用監(jiān)管體系。
第九條 對于已公示年度報告的商事主體,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以信用分類為依據,確定年度報告抽查比例。
信用分類為AA級以上的,不抽查年度報告;信用分類為A級的,按不低于0.5%的比例抽查年度報告;信用分類為B級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抽查年度報告;信用分類為C級的,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年度報告;信用分類為D級的,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年度報告。
第十條 商事主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免于抽查年度報告:
(一)近三年信用分類連續(xù)為A級以上(含A級);
(二)上年度已被抽查年度報告且未被發(fā)現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商事主體公示的年度報告不實的,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舉報,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體監(jiān)管暫行規(guī)定》等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商事主體不按期公示年度報告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其從商事登記簿移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納入信用監(jiān)管體系。
第十三條 商事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商事主體公示年度報告提供相應的指導服務。
第十四條 推行由商事主體的聯絡人具體辦理公示年度報告事項的制度。
第十五條 商事主體年度報告格式由商事登記機關制定。
第十六條 商事主體公示年度報告無需繳納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14年2月26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