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出口退稅有關期限問題的通知
關于明確出口退稅有關期限問題的通知
各外貿出口企業(yè):
近期,我局在辦理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時發(fā)現(xiàn),部分外貿企業(yè)對總局的退稅政策理解有誤,為了確保出口退稅工作的正常開展,避免企業(yè)因政策理解偏差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特對相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關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問題
根據總局《關于外貿企業(yè)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外貿企業(yè)在2008年1月1日后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截止之日。增值稅納稅申報截止之日以廈門市國家稅務局網站上公布的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截止時間為準。例:2008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截止日期為6月13日,出口退稅申報截止日期是6月13號(含13日)以后的方可順延到下個月的申報期,申報截止日期是6月13日之前的必須在6月13日前申報退稅。
二、關于出口收匯核銷單核銷期限問題
根據總局《關于出口企業(yè)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47號):出口企業(yè)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內調整為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210天內。2008年6月1日為文件生效時間。廈門是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地區(qū),即2007年12月4日(含4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出口收匯核銷日期放寬為210天內。
三、關于2007年退稅單證申報截止期限問題
我局曾于2008年3月19日下發(fā)通知對2007年度報關離境出口的退稅單證申報問題提出具體要求,現(xiàn)重申如下: (一)對已辦理了延期申報的退稅單證,外貿出口企業(yè)應在核準的期限內收齊有關退稅資料及時辦理退稅申報手續(xù);(二)對因電子信息不齊已辦理備案手續(xù)的退稅單證,外貿出口企業(yè)應詳細寫明缺少何種信息及內容,于2008年6月30日前將紙質退稅資料申報到稅務機關。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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