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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2012年第45號公告(關于對原產于日本進口氯丁橡膠反傾銷期中復審立案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45號
關于對原產于日本進口氯丁橡膠反傾銷期中復審立案的公告
2005年5月10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23號公告,決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征收反傾銷稅。
2010年8月25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49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氯丁橡膠實施的反傾銷措施作出期中復審裁定,對其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了調整。
2011年5月9日,商務部發(fā)布年度第21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作出期終復審裁定,決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05年第23號公告、2010年第49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2年6月8日,重慶長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中國氯丁橡膠產業(yè)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日本電氣化學工業(yè)株式會社向中國出口氯丁橡膠的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該公司目前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對適用于該公司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商務部按照《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在收到申請后于2012年6月18日通知了日本駐華大使館,并向其轉交了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在規(guī)定期限內,商務部收到了日本電氣化學工業(yè)株式會社提交的評論意見。此外,氯丁橡膠有關下游產業(yè)的協(xié)會-中國膠粘帶和膠粘劑工業(yè)協(xié)會和中國汽車工業(yè)協(xié)會向商務部提交了評論意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規(guī)定,反傾銷稅生效后,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商務部可以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jù)進行審查后,對有關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期中復審。
商務部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國家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重慶長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zhí)岢隽藘A銷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證據(j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的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yè)株式會社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現(xiàn)將有關復審事項公告如下:
一、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為原產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yè)株式會社的進口氯丁橡膠。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05年第23號公告、2010年第49號公告、2011年第21號公告規(guī)定的產品描述一致。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氯丁橡膠。
英文名稱:Chloroprene Rubber。
具體描述:外觀呈乳白色至米黃色或淺棕色片狀或塊狀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機械雜物,無焦燒粒子。其化學特性為:由2-氯-1,3-丁二烯經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為10~20萬,相對密度1.15~1.25,玻璃化溫度-45℃,有極性,具有規(guī)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結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膠主要用做電線電纜護套、膠管、耐油橡膠制品、耐熱傳送帶、印刷膠棍、膠皮水壩、建筑用密封條、公路填縫密封膠、橋梁支座、油田用電線防水帽、阻燃橡膠制品、各種密封圈墊以及化工設備防腐襯里和氯丁橡膠膠粘劑等,以及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劑、海洋開發(fā)、醫(yī)療衛(wèi)生、能源開發(fā)等方面。
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稅則號為:40024910其他初級形狀的氯丁二烯(氯。┫鹉z、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鹉z。
二、復審調查期和復審范圍
。ㄒ唬⿵蛯徴{查期: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 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ǘ⿵蛯彿秶罕敬螐蛯弻彶榉秶沁m用于原產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yè)株式會社的進口氯丁橡膠產品的反傾銷稅稅率。
三、復審程序
(一)利害關系方評論。
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ǘ﹩柧戆l(fā)放。
商務部為獲得其認為調查所需的信息,將根據(jù)需要發(fā)送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系方。對調查問卷所作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發(fā)送之日后的37日內按問卷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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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guī)則》規(guī)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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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yè)。
四、不合作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jù)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聯(lián)系方式:
商務部的聯(lián)系地址:
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聯(lián)系人:余金保、丁滿清
電話:86-10-65198197;65198409
傳真:86-10-850934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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