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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2012年第15號公告(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所適用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15號
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所適用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的公告
商務部于2007年4月17日發(fā)布年度第3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商務部于2011年10月18日發(fā)布年度第 64號公告,宣布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12年4月18日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guī)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xù)或者再度發(fā)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國內產業(yè)或代表國內產業(yè)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2012年2月10日,商務部收到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電解電容器紙產業(yè)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對中國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xù)發(fā)生,對中國國內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fā)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guī)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國內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表明,申請人2011年的產量占同期中國國內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yè)及產業(yè)代表性的規(guī)定,申請人有資格代表中國國內產業(yè)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所適用的反傾銷 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30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 31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30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8059110。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五、復審程序
。ㄒ唬┑怯洃V。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參加應訴的涉案出口商或生產商應提供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欄目下載。
就損害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yè)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yè)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劃!秴⒓赢a業(yè)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www.cacs.gov.cn)公告欄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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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利害關系方未在本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提交的有關材料,并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ㄈ├﹃P系方的權利。
如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qū))及其他相關問題有異議,可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系方可以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等公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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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獲得調查所需信息,商務部將根據需要向相關利害關系方發(fā)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答卷應當按照調查問卷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交。
(五)聽證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guī)則》和《產業(yè)損害調查聽證規(guī)則》規(guī)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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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內外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地區(qū))及企業(yè)。
。ㄆ撸┱{查時限。
本次調查自2012年4月18日開始,通常應在2013年4月18日前結束。
六、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1條規(guī)定,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七、聯系方式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地 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 編:100731
聯系人:王軍、李國剛
電 話:(8610)65198746,65198747
傳 真:(8610)65198164
商務部產業(yè)損害調查局
地 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 編:100731
聯系人:孫玉、吳鋒
電 話:(8610)65198073,65198069
傳 真:(8610)65197579
附件: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登記應訴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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