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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2009年第5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53號
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fā)布2003年第4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該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商務部發(fā)布2005年第61公告,依法對措施進行了調整。
2008年8月26日,商務部發(fā)布2008年第52號公告,應連云港三吉利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代表中國鄰苯二酚產業(yè)提出的申請,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相同,即鄰苯二酚,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2910。該產品英文名稱為Catechol。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鄰苯二酚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xù)發(fā)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根據(jù)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維持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xù);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對中國國內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09年8月26日起,繼續(xù)按照2003年第41號公告、2005年第61號公告、2008年第63號公告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9年8月2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09年8月26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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