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8年第2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傾銷稅)
海關總署公告
2008年第22號
2003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反傾銷調查結果,決定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從2003年4月10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時間屆滿之際,應國內相關企業(yè)的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F就執(zhí)行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10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3年第24號公告和2005年第29號公告規(guī)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8年第25號公告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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